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院工作报告
巨鹿法院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22-09-30 11:19:55 打印 字号: | |

2018年至2021年10月份,巨鹿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76件,占同期民事案件审结总数的12.22%。2018年至2021年10月份,巨鹿法院分别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5件、285件、165件、221件,占同期民事案件审结总数的12.24%、14.26%、10.54%、12.46%,占比均超过10%,已成为民事案件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环。

经过梳理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审理难点:

一是现金交付行为审查难。受交易习惯及借贷需求的影响,现金交付在民间借贷中仍有较大比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缺少现金交付的直接证据,其他证据又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会对案件审查造成困难,2020年至2021年1至10月份,该院审理现金交付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有10余件,该类案件如果被告否认收过该笔借款,又能作出合理解释,在原告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极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导致借款无法追回。

二是借贷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划定难。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往往会提交借据、收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涉案证据,当被告否认借款凭证真实性时,法院若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让原告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比如申请司法鉴定证明借条的真伪,而司法鉴定费用过高,往往会加重原告的证明责任和经济负担,这样导致的后果是被告借钱以后,便可随意否认借条的真实性,逃避债务,更不利于保护出借方的合法权益。但此时,若不申请鉴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达到何种证明标准,才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相关法律法规未予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

三是职业放贷行为认定难。近年来出现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个人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该院2018年至2020年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涉诉8件以上的共有11起,其中仅孟某某一人作为出借人的涉诉案件达62件。目前立法层面对于职业放贷行为没有专门的引导和规范,只能将疑似职业放贷行为纳入民间借贷范畴处理。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等成为审理难点。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该院建议:

一是法官多角度审查现金交付行为。既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实力和自我陈述,又要结合现金来源和当地及双方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来确定借贷关系。

二是明确出借方初步证明责任完成标准。如出借方提供了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便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若被告反驳或否认借贷关系存在的,则需被告举证证明。

三是规范职业放贷行为。一方面最高院或省高院可以出台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明确职业放贷人的特征,职业放贷行为无效的认定,以及职业放贷行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法官目前可以参照适用《非法放贷刑事意见》中关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规定;此外,各级法院政法机关大数据办案平台开放相应查询权限,数据共享,对于某一法院办理同一人有较高放贷频次案件,可能涉嫌职业放贷的,法官运用办案平台查询同一人放贷地点和范围、放贷类型和方式、放贷频次和对象,便于精准认定职业放贷行为。


 
责任编辑:吕瑞娟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