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息网络的普及,在方便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长,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很容易成为这类案件的帮凶,进行买卖手机卡、银行卡,从而触犯法律。
近日,巨鹿法院集中宣判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斩断电信诈骗相关产业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审理经过
王某安、张某海、刘某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安明知郝某龙(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仍向其出售自己的3套银行卡,并以每张500元的价格收购张丕君(已判决)、被告人刘某毅、张某海的银行卡6套卖给郝某龙,共计获利约3000元。该9套卡中有6套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共计涉案83起,金额142.869633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海明知王某安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仍然卖给其自己的2套银行卡,获利1150元。该两套卡涉案48起,金额77.4444万元。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毅明知王某安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卖给其自己的两套银行卡,其中一套不能用,另外一套得款450元,涉及电信诈骗资金29.226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安的犯罪所得为2720元。被告人张某海、刘某毅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巨鹿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安的犯罪所得2720元、被告人张某海的犯罪所得1150元、被告人刘某毅的犯罪所得450元。
王某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11月17日至23日,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勇介绍杨某勇两次到邯郸市将杨某勇名下5张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提供给陌生人用于支付结算,提供的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80余万元,其中已查明涉及诈骗资金20起428790元,共获利2800元。
巨鹿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勇的违法所得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通过公开开庭、集中宣判的形式,有效打击和震撼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向广大群众宣传购买、出售、出租、出借“两卡”系违法犯罪行为,切莫贪小惠小利、抱侥幸心理,同时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不要被“高价收卡”冲昏头脑。管理好个人“双卡”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出租、出借、出售两卡不仅会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会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巨鹿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