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负累”:关于对农村彩礼问题的调研和思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彩礼数额如芝麻开花——节节高,现已到了令人望而生畏的地步,令神圣而纯洁的婚姻蒙上了金钱的阴影。
彩礼是当代中国保留的旧时结婚风俗,是指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又称财礼、聘礼、聘财。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还有将彩礼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彩礼这种习俗在我们国内存在已经很长时间了,该习俗的意义有点儿像一种契约关系,男方给女方彩礼即提出婚约要约,女方接受彩礼即是对婚约的承诺;另,按我国风俗,结婚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女方到男方家生活,彩礼也有对女方家庭将女方养大成人进行一定补偿的涵义,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量的彩礼也是对女方家庭的一种尊重。可是,纵观目前全国各地的彩礼,现金由10000元至100000元不等,除现金外,房子、轿车也纳入了彩礼范畴,个别的奇葩彩礼现金数额更是高达十几万至二十万元;这个习俗已经被赋予了过多的物质含义,有些还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已经失去彩礼原有的本意。生活在城镇的人们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对彩礼的数额大多尚能理性把控;但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村,彩礼数额反而越来越高,让很多农民家庭不堪负重;彩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并引发了不少不良社会后果。
高额彩礼有以下不良后果:一、让我国几千年来歌颂的爱情沾满铜臭,不再圣洁、纯真,妨碍了我国优良社会意识形态的建设;二、数额过大,让很多平民家庭不堪负重,需要举债,为小夫妇日后的生活埋下隐患;三、出现了一大批以敛财为目的而形成的婚姻,因为金钱替代了感情,所以致使离婚率一直成上升趋势,由此产生的子女、家庭问题成为社会的负面问题;四、也出现了一批又一批的借婚姻、婚约骗取钱财的犯罪团伙,影响了社会和谐;五、高额彩礼也使无数有真正感情的青年男女被挡在婚姻殿堂之外,有情者不能成为眷属,没真正感情者却成为夫妻,从而导致出现大量的婚外恋、偷情等不良社会现象;还有的因此产生暴力事件,如前不久,邢台市南和县某村的一对情侣两情相悦,可女孩父母要彩礼20万元,男孩父母出不起,两个年轻人因此跳河殉情了,这是多么令人心疼、惋惜!也令人对高额彩礼这一社会现象愤怒!由此可见,高额彩礼,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已经到了应该纠正的地步。
在巨鹿县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在2004年以前,彩礼纠纷案件不时地出现,离婚案件中要求退还彩礼的案件也常有,但在2004年之后,彩礼纠纷案件突然大量减少,离婚案件中要求退还彩礼的案件几乎没有了,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呢?我认为原因有三:一是当时我国的经济正在高速发展,人民的经济能力显著增强,彩礼的数额不太高,人们的经济能力能够轻松承受;二是男女的比例基本相当,婚姻的成功率很高;三是婚姻法解释二》的出台,导致离婚时要求退还彩礼的诉求变得难以实现,该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该条文中“生活困难”的解释,司法界的普遍观点是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但这个“绝对困难”的标准,由谁来衡量、由谁来定性、由谁来证明?却没有规定,从而致使当事人难以举出有效证据,法院对是否应该返还彩礼难以作出裁决。当前,彩礼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彩礼案件有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彩礼数额惊人!出现这个情况,表明:一、现在的彩礼数额过高,已远超过普通人们的家庭承受能力;二、彩礼纠纷已成为人们内部一个矛盾,到了该调整的地步了。
如何调整以降低彩礼纠纷呢?我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应该介入对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的调整,对索要高额彩礼的家庭要做工作、劝阻,提倡无彩礼或少量彩礼的婚姻,并纳入村规民约,大力宣扬;对借婚姻诈骗钱财的团伙,进行严厉打击(邢台多县已出现“越南新娘”骗彩礼逃婚案件)。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相关案件时,既要尊重彩礼这一古老习俗,也应对其进行限制;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应确定彩礼在高过一定数额时应予返还的审判规则或惯例,而不是采用“绝对困难”、“相对困难”这个难以举证、难以确定的标准。河北省高院原来对彩礼纠纷出了一个裁判规则,即:对于彩礼,婚后二年内应大部分返还,二至五年适当返还,五年之后不再返还;这个裁判规则在适用时可操作性很强,可以在完善后继续适用。可能有人会说,应保护妇女(弱者、弱势群体)的权益,彩礼纠纷的审理与保护妇女权益并不冲突,因为在彩礼纠纷中妇女并不是弱者,且可以在其他方面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笔者呼吁,让我们重塑优良风俗习惯,铲除歪风邪气,杜绝高额彩礼,让爱情保持纯洁,相信在行政手段干预下、司法手段的约束下,彩礼不再成为人民的负累!
作者:巨鹿县人民法院官亭法庭庭长 高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