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巨鹿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姜某某等9人申请执行巨鹿县旺角食府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彭集镇小高庄村 。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定水镇殷坡村137号 。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 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大浪淀乡年涝洼村71号 。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肥乡县后赵云堡村100号 。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北王里镇马平村 。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安乐镇后屯史楼村141号 。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镇工农委四组 。
申请执行人商某某,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前大章乡商家庄村中心胡同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城角村。
被执行人巨鹿县旺角食府。
负责人张峰。
二、案件情况
1、姜某某等9人与巨鹿县旺角食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邢民四终字第621、622、624、625、626、627、628、629、6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巨鹿县旺角食府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姜某某0.289万元,殷某某0.7677万元,王某某0.2868万元,李某甲0.489万元,郭某某0.4355万元,刘某某0.4万元,苏某某0.55万元,商某某0.27万元,李某乙11.84.4万元。判决生效后,巨鹿县旺角食府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姜某某等9人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执行,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巨执字第45、46、47、48、49、50、51、52、53号。
三、执行情况
本院受理这9起案件以后,立刻召开执行干警会议,劳动争议案件正是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的其中一类,则确定将这9起案件合并优先执行。
经我院执行干警查明,巨鹿县旺角食府为个体工商户,且已注销,业主为张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追加张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014年3月14日我院两名执行干警前往银行查询张峰及巨鹿县旺角食府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张峰账户上有几十万元的存款,我院干警当机立断,冻结了该账户上的14万元。同年5月16日将该款扣划至巨鹿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逐一发放给9位申请执行人。为此系列案划上了完美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