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如与唐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201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鉴于该案双方对抗情绪大,极易引发矛盾激化,执行局非常重视,专门开会研究方案,并决定由孙敬磊同志主办,由副局长张志钦牵头与执行干警杨跃群三人组成合议庭,集中攻克该案。
2009年12月16日巨鹿县法院(2009)巨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唐某某停止阻碍原告唐某如建房。该涉案宅基系边某某与唐某云所有(夫妻关系),2006年唐某云去世,2008年8月,邢台市中级法院(2008)邢民四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解除了边某某与唐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唐某某即本案被执行人,1984年边某某与唐某云共同收养该女。解除收养关系后,边某某将该宅院及红砖10200块以6500元价格卖给唐某如。
判决生效后,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做出(2010)邢民四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唐某某的上诉请求。据此,唐某如于2010年7月14日向巨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矛盾非常尖锐。唐某某虽经两审都败诉,但其抵触情绪特别强烈,还要求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
2010年7月20日,张志钦、杨跃群、孙敬磊三名干警,将执行通知送达被执行人唐某某。在其家中,唐某某的公公张某某接待了三名干警。通过谈话断定在唐某某背后出主意的就是张某某,此人性格非常偏执,容易走极端,每句话都带有浓厚的火药味,矛盾一触即发。经过执行干警初步做工作,案件没有什么进展。但申请执行人一次次来法院找,一句句泣不成声的诉说,无不牵动着每名执行干警的心。合议庭连夜加班,调整完善执行方案。决定对该案再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则采取强制措施,并邀请县人大、政法委连同电视台一同前去,现场进行监督。
2010年8月6日,合议庭将本案关键人物唐某某的公公张某某与申请人唐某如传至法院执行局,同时请法院审判人员马云波、党晓通等同志一起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仍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唐某如认为,两审我都胜诉,为这场官司还花去一大笔费用,别说让我拿钱,被执行人应该给我补偿。张某某态度也非常强硬,提出,虽说边某某与唐某某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属于唐某某之母唐某云的那部分遗产应该由唐某某继承。另外涉案宅基上的10200块红砖是唐某某花钱买的,唐某如应该无条件退还。经过执行干警反复做工作,张某某提出要三万元的补偿款,否则他敢盖我就敢拆。案件调解从上午九点持续到下午三点,一度陷入僵局。
第二天申请执行人打来电话说,因强行建房发生冲突,双方都住进了医院。矛盾进入白热化,无疑给调解增加了更大难度。
后经多方了解得知,唐某军在村中威望甚高,执行干警主动与其取得联系,邀请唐某军配合法院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但因其在机关上班,平时工作很忙,执行干警就利用国庆放假期间放弃与家人团聚的机会,深入双方当事人家中摆道理、讲法律。经反复做工作,终将矛盾解决在激化之前,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唐某某停止阻碍申请执行人唐某如建房,申请执行人唐某如给付被执行人唐某某补偿款4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他们都十分满意,案结事了,并对执行干警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