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xx是一位精神分裂症患者,因其丈夫不承担其看病的医疗费,本院作出(2008)巨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丈夫张xx承担其医疗费、交通费共计7083元及200元的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其并未履行法律义务,苏xx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于2009年2月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xx的财产,并及时将该财产依法变卖偿付给申请执行人苏xx1000元。之后,张xx下落不明,本院找不到张xx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因为苏xx在治疗中医疗费不断增加,苏xx的亲属多次找到本院,并且进行上访,要求尽快执行本案。我院2010年5月恢复了该案的执行。
本案的执行法官张志钦副局长了解了苏xx的现实情况后,多次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张xx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并邀请所在镇政府和村委会干部共同做被执行人张xx亲属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趁被执行人张xx参加另一起案件诉讼的机会,对张xx实施了拘留措施。但主办法官并没有只求法律效果,而是继续找到被执行人张xx的多个亲属,共同做其工作。期间执行局张良民局长也参与一起做张xx及其亲属工作。促使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张xx一时拿不出钱来,张xx的父亲主动去其亲戚家筹措款项,并当庭履行了款项。
该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这时抬头看表,已经是下午3点多了,执行法官虽然从早上上班到现在还都没有吃饭,但执行法官的脸上却都充满了灿烂的笑容。